近日有两则关于见义勇为的新闻,都发生在河南,倘若联系起来看,令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一则新闻是:3月23日下午,郑州市花园路派出所所长在出警途中发现了砸车偷包的小偷,他千米冲刺将小偷“追瘫”(受伤)。让他有点遗憾的是,在追击小偷的过程中,尽管他一直高呼“抓小偷”,但数百名围观的市民竟无一人施以援手。
另一则新闻是:看见别人的摩托车被偷,洛阳小伙子曹天(化名)骑着一辆摩托车上去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曹天责令小偷停车未果,于是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曹天是见义勇为,还是触犯了刑法?3月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毋庸讳言,如今这个社会,路见不平袖手旁观的“看客”并不鲜见。不过,在谴责他们之前,我们不妨看看那些拔刀相助者得到了什么——曹天无疑就是一个悲情的“注脚”。
如果不是小偷摔死,曹天便是当之无愧的英雄。但是,因为小偷意外死亡,一切都变了样,小偷成了受害人,英雄坐在了被告席上。对于这名小偷意外死亡我们表示同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并且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犯罪分子的个人权益受到伤害的前提是,他们首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应该如何保护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呢?或者说,法律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给我们划定了一个多大的范围?
主审法官解释,被告人曹天是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他用皮带抡击小偷的行为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如果这种判决的理由成立,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理解——作为一个成年人,小偷也应当预见到在闹市街头拼命驾车飞奔,可能给自身造成伤害,那么他为何不停车就擒?作为一个成年人,曹天也应该预见到追击小偷是多么危险,那么他不顾危险奋力追击小偷又是为了什么?在另一则新闻里,派出所所长孤军奋战已然将小偷“追瘫”(受伤),倘若市民纷纷施以援手,蜂拥而上,会不会导致小偷受到更大伤害?如果小偷因此受到伤害,谁来承担其中的法律责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原本是很是非分明的一件好事,现在却搞得像一场文字游戏。面对犯罪分子,敢于“拔刀相助”的人越来越少,除去社会道德滑坡外,很多人也不得不暗自掂量一下,见义勇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如果由于一时性起,英雄没当成,反倒成了罪犯,那又何苦呢?
如果法律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见义勇为也许将注定是一种稀缺品质。以此为背景,派出所所长孤军奋战追击小偷的尴尬,似乎也就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