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官员财产 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公开财产
2010年3月12日 08:20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日前表示,正在研究官员财产申报是否上升为法律。同时他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配套制度做支撑,包括纳税方面、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配套。
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公开财产,全社会千呼万唤。现在研究是否就此立法,是对民众呼声的正面回应。实际上,正如李飞介绍,1995年全国人大就制定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财产申报规定》,2009年又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其中也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就党内而言,亦有一整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把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就是使它更严密、更规范,并且带有国家强制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以前是内部申报、内部掌握,公众不得与闻。近日有位高官说,他已经申报财产,有兴趣者可以到中纪委核实。到中纪委去查,未免成本太高。将官员财产申报上升为法律,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将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公众和舆论监督。
以法律形式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当然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套和社会条件。但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纳税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决非机械的前果后因。要防止官员贪污受贿,我们就有必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有必要完善个税申报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但再严密的个税申报、个人信用制度,总会存在漏洞,难免有人会钻空子。各种制度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在相关制度“彻底完善”之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是要先建立起来。
可以优先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还在于,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处于公众和舆论监督之下。制度立在那里了,官员财产公开了,老百姓才能够将申报结果与自己所知所见进行对照,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有了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官员想申报造假就会有所忌惮。相比个税申报、个人信用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拥有群众监督的优势。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显然,我们也应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官员财产。领导干部有一句口头禅,说“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是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坐等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条件和时机可能永远也成熟不了。看不到已有的有利条件,看不到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已有不少地方在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且搞得有声有色,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地方的实践表明,领导干部的抵触情绪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财产公示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官员财产公开确实需要相关制度配套,但关键还是要下一个政治决心。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杨于泽(湖北)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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