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谈躲猫猫事件:应让看守所脱离公安体系 驻所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2010年3月9日 08:21
从云南的“躲猫猫”到河南的“喝开水”,发生在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他们纷纷为看守所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支招。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马虎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年看守所里发生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看守所的功能、职责以及这些事件成因的思考。
马虎成认为,看守所里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二是看守所同号牢头狱霸、犯罪嫌疑人之间殴打;三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对某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满意、看不惯,唆使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殴打。最常发生的是第一类,占的比重最大。由于这些年对看守所的管理加强了监督,后两类的数量有所下降。
在马虎成看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急功近利的问题,也有侦查技术、设备落后的问题;既有警力不足、任务繁重、上级对任务压得紧的问题,也有办案人员身心疲惫、导致心态发生变化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忽视法律程序,采取过激手段,刑讯逼供。
“看守所和公安部门是一家人,起诉前的预审都是在看守所完成的,看守所的警察和进行预审的警察都是同事,同事之间不可能互相揭发。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但在实践中,律师在这个阶段往往难以发挥作用。”马虎成认为,这也是导致办案人员忽视法律的原因之一。
马虎成建议,在看守所管理上,应该进一步加强驻所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例如可从制度上作出要求:如果看守所发生问题,应当追究驻所检察机关的责任。但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很多年前,学术界几乎达成一致:要从根本上理顺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必须让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体系,交由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即“侦羁分离”。然而,呼吁多年,至今无法实现。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施杰也认为,这一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问题。由于问题复杂,解决起来绝非一朝一夕,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
据了解,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就提出把劳教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当时考虑到“严打”的特殊需要,加上司法部刚刚重建,监管能力有限,因此暂缓移交,仅把监狱移交至司法部门管理。
但“暂缓移交”一直延续至今,难度依然很大。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健全监督机制,但没有提及具体改革措施。
对于频发的看守所监管事件,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修订1990年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进一步明确看守所的法律监督体制,建立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管理、执法的主动监督机制,以便从源头上根治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违规收费等问题。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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