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0年1月24日 08:58
从教育部获悉,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兑现。
据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介绍,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绝大部分市、县也已出台本地具体办法,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项目、经费、分配导向等关键问题;各省(区、市)和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已基本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作出了安排,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兑现。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也已兑现。根据教育部提出的逐步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的要求,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出台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地(市)以下教育部门正在落实之中。
据了解,我国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有突出表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吕玉刚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
“目前,教育部已通过下发指导意见、印发宣传提纲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把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所学校、每位教职工。”吕玉刚说。
他强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这项工作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有利于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以区(县)为基础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此基础上适当向农村倾斜,也有利于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据悉,为便于教师们咨询政策、反映意见,教育部专门设立了绩效工资专用信箱:jxgz@moe.edu.cn,并由专人负责听取、研究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顾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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