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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区消保委集中约谈网商企业
2018年5月29日 08:52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肖征祁

  近日,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购市场,区消保委依法集中约谈了今年初以来全区网购索赔投诉比较集中的五家网商企业的法人代表。

  记者了解到,2018年以来,嘉兴利恒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拾夏服装有限公司等注册在江南摩尔商圈的五家网商企业,多次被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要求这些网商企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要求索赔,涉及投诉件共40件。

  在此次集中约谈中,区消保委要求网商企业切实规范网络广告宣传行为,并向被约谈对象详细解读了我国《广告法》、《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等。

  同时,区消保委要求网商企业切实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据介绍,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国家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消费者依法行使“反悔权”的重要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约谈中,区消保委还要求网商企业切实配合区消保委妥善化解网购消费纠纷。对于有网商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的网购索赔投诉大部分是职业索赔人所为的说法,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保委的法定职责,如果网商对投诉有异议,也得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投诉人网络下单的网页截图、取消订单退款成功的网页截图等,以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的网店之间未形成真实的消费关系,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的身份。

  通过此次集中约谈,网商企业的法人代表纷纷表示一定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网络广告等宣传行为,提高证据意识,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区消保委做好网购消费纠纷化解工作。

  另外,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年,秀洲区积极深化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这项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不仅对实体店铺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商店”、“放心消费示范样板区”创建工作,也大力鼓励网络商店积极申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网店”,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大了力度维护网商的正当权益。

标签:消费者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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