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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意见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5年3月4日 08:38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陈 新 通讯员 严 伟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嘉兴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作出批复,同意我市全面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精神,我市出台《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推进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类型以及再开发的工作程序。根据该意见,低效用地再开发包括协商收回、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其他类型等九种途径。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需经过基础数据调查、编制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地块改造方案等工作程序。

  同时,实施意见增加了低效用地认定地类,调整了违法建筑没收处理意见。在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规定的地类认定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第二次土地调查时未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建设的,按地类更正程序更正后,可认定为建设用地。”增加了低效用地认定地类,扩大了政策的覆盖面。实施意见规定,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的,原使用者需回购的,回购价按照回购时的建(构)筑物现状市场评估价执行。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违法用地的查处确认程序。市级部门实施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确认;县(市、区)部门实施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简化了征收报批程序,并对协议出让地价评估程序进行了调整。实施意见明确,对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需完善用地手续的,根据省政府批准改革试点和下放农转用及征收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对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需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各地实施单独建库、单列报批、分类汇总。嘉兴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涉及零星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规定,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地块,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我市对2家评估单位不作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市出台的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所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对低效土地的倒逼机制。“特别强调要注重运用工业用地绩效评价成果,加大倒逼力度。”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促进企业加快实施低效土地再开发或退回土地使用权。

标签:用地 责任编辑:朱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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