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洲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了《土地利用审批事项实施意见》,《意见》规范了建设用地供应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完善了土地供应集体会审制度,精简了涉及个人事项的审批程序,对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的土地利用审批权限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的有关标准和条件上,《意见》严格控制设置限制条件。对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不得任意设置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出让条件,人为抬高竞争门槛,限制土地市场充分竞争。
《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各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块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土地产权清晰、“净地”出让的条件。《意见》还提出,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强度、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用地准入,促进秀洲区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特别是房地产类项目的出让金支付期限、项目开(竣)工期限、出让宗地的规模大小等,不得将不同宗地捆绑出让。
《意见》完善了土地供应集体会审制度。对竞买条件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出让金支付期限、开(竣)工期限等在市政府文件政策明确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由区国土分局组织会审,并报区政府审批。
对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工业用地供应需附投资协议等要求;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因特殊情况需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等情况由区政府组织专题会议进行会审。区政府根据用地项目数量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凡列入集体审议事项的,由区国土分局受理供地材料并提交讨论事项清单及拟定供地(出让)方案,经会议讨论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对会审的供地(出让)方案,着重对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出让价格、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人资格、开发期限、地块现状处理等出让方案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
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等重大政策突破的,出让金支付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事项需特殊约定的房地产项目,经区政府会审后,提交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在精简涉及个人事项的审批程序方面,《意见》明确,涉及个人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审批及补交出让金工作和划拨土地补办手续的,由区国土分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