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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委托邻居照看雇主孩子 孩受伤谁担责
2014年11月18日 14:38 来源: 南湖晚报 通讯员 秀舟 记者 杜佳霖

    吴女士的孩子小胖(化名)今年3岁,长得虎头虎脑,很是可爱。但最近小家伙却从楼梯上摔了下来,下巴破了个口子,缝了3针,这可让吴女士心疼坏了。还有件更苦恼的事情摆在吴女士眼前,儿子的伤谁来负责?

  吴女士和丈夫平时上班不在家,夫妻俩就请了保姆小张在家做家务,带孩子。出事那天,吴女士的父亲突然身体不适,一时联系不上吴女士,就让小张陪他上医院。小张想着小胖没人看管,就将小胖托付给了隔壁的王大姐临时照看。

  王大姐忙着做家务,一时没留意,调皮的小胖就从楼梯上滚了下去,下巴磕在台阶上,血流不止。现在小胖的伤口好得差不多了,但吴女士又陷入了苦恼,这笔医药费该向谁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吴女士父亲生病就是属于“紧急情况”,可以不经委托人即吴女士的同意转委托给第三人即王大姐,构成法律上的转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转委托属于无偿委托,虽然王大姐答应帮忙看孩子没有任何报酬,但她忙于自己的事没有看管好小胖,导致其从楼梯上摔下,显然属于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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