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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深化应用各类监察措施 推动工作规范高效
2018年6月8日 08:57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嘉纪宣

  □监察体制改革的嘉兴实践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手掌心;再隐秘的职务犯罪,也逃不过调查人员的火眼金睛。用这句话来描述桐乡的施法根案,特别贴切。

  施法根是一名公职人员,被政府委派到桐乡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濮院毛衫城的管理,包括市场运营、物业管理等。施法根任职期间,桐乡市纪委监委收到了关于其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

  因案情复杂,施法根案综合运用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鉴定、留置等8项监察调查措施,由于案件涉及商铺买卖,交易人员复杂,资金流动多而杂,调查人员运用查询比对,获取重要证据,为案件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通过对施法根车辆的搜查,进一步发现了相关的涉案信息,助推了案件的调查。

  2017年12月20日,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施法根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纪违法所得被没收,上缴国库。

  监察体制改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试点地区监委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嘉兴严格执行12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程序要求,做到重要事项集体研究,确保监察权运行更严谨、更规范。截至目前,我市已全面探索12项监察措施。据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询问、查询,在以前的工作实践中就运用得比较多。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求被调查人在特定场所接受调查的一种监察措施。该措施的运用,可以让监委办案人员有更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找到办案突破口。由于被誉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最重要、最有力监察措施,留置也是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新手段。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在《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我市重点探索了留置场所建设和留置措施具体运用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全省率先把原“两规”场所改造为留置场所,实现留置专区全面由公安机关管理并负责安全工作。这一做法,得到了中纪委、省纪委领导的肯定。随着留置的深入开展,在省纪委省监委的精心指导下,我市又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留置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当前,我市已在留置场所构建起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实现调查和监管分离,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留置执行的公信力。

  就留置措施的具体运用,我市已有了许多有益探索,仅市纪委市监委就已查办了周平、姚沈良、陶金根等市管干部留置案件。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周平严重违纪违法案,是市纪委市监委启动的首个留置案,通过该案的探索实践,我市初步形成了从初核、启动、立案、留置、查办到移送检察机关的一整套操作流程和文书模板,为日后的案件查办提供了参考。据统计,市县监委组建以来,共对26起案件58人次采取留置措施,平均留置时间39天,较“两规”用时加检察机关侦查用时人均81天,缩短了一半时间,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监察对象100%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监委组建后,我市坚持积极探索、稳中求进的原则,既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开展立案调查,同时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项监察措施做到应试尽试,积累了众多实战好经验。相关监察措施的有效运用,不仅让案件办理更加规范,实战效果也更加明显,这必将成为监察工作的组合铁拳,助力我市反腐败斗争不断走向深入。

标签:监察 责任编辑:平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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