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秀洲首页 > 新闻中心  >  聚焦秀洲
“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4月24日 08:56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何涤修

  消费者放心消费有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昨天,记者从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新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浙版新消法”)将正式实施。“浙版新消法”的实施,将对秀洲区消费者在消费投诉方面带来哪些新变化?秀洲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昨天结合秀洲区投诉热点作了介绍。

  预付卡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今年1月初,家住秀洲区某小区的许女士向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之前在某美容店办了一张美容卡,因为生了宝宝还在哺乳期不能做美容,就想退卡,结果店方不同意退。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解,最终许女士成功退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商家的一种经营模式被广泛推广,各类美容卡、健身卡、洗车卡层出不穷,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也频繁出现。店家换了老板、商家卷款跑路,几千元的卡瞬间成了一张废纸,而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由于之前缺乏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消保委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时,也是困难重重。”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此次“浙版新消法”从办卡金额上限、转让、注销等方面,大篇幅对预付式消费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了经营者需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也就是说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那些通过办卡短期聚财并卷款潜逃的不法商家的行为。”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以前预付式卡充多少钱,一般都由商家说了算,现在也有了“门槛”。“浙版新消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要注意的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此外,“浙版新消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因客观原因要求转让预付凭证的,商家不能拒绝。商家终止经营活动的,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电商骚扰或威胁差评消费者

  将被信用降级

  近年来,网购成为一种购物时尚,不过网购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如商家发货时间长、态度不好、快件丢失等往往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

  针对这些热点投诉问题,“浙版新消法”也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对网商作出负面评价后,如果店家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查证核实后,对网商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网购发生纠纷后,如果店家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此外,“浙版新消法”对近年来快递行业存在的野蛮分拣、快件丢失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当按申报价格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快件实际价格,且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度不超过800元。

  除了这些热门消费投诉问题,此次颁布的“浙版新消法”还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作出了新的调整。

标签:消费者 责任编辑:谢冬妹
分享到:

秀洲区新闻网络信息中心 - copyright © 2009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573-82721592

举报邮箱:xzwxb@xiuzhou.gov.cn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ICP备09103386号-1  浙新办[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