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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知道
2018年4月4日 10:29 来源:嘉兴日报 撰文 陈曦 陶羽佳

  问: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请问新旧报表有什么重大变化吗?

  答:2017年版申报表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原则,在2014年版申报表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有三大变化,变化一:减并4张3级附表,分别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同时,把相关需要填报的内容归入上一通级的二级附表,申报表数量从原41张降到了37张。变化二:根据最新政策和征管重点进行调整优化,有13张申报表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调整,具体涉及《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等13张表单的填报内容与逻辑,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070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作较大调整与修改;变化三:有关表格名称变化“一字之差”,要求大不相同,具体有《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表。

  

  问:新版申报表有什么特点?

  答:有四个特点。一是修改调整面较广,申报表体系没有实质性的调整,紧随新政实施,二是让新政有表可放;三是结构性调整充分体现“放管服”理念,减轻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工作量,又细化部分项目内容,加强了对重点业务的税收管理;四,修订和完善旧版个别表的不合理之处,申报表的逻辑更加清晰严密。

  

  问: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需注意哪些方面?

  答:首先在申报前对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主表、附表)的内容要进行学习和掌握;其次,掌握整套报表的逻辑关系、表间关系,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判断年报申报所涉及的报表;最后,在申报时按填表说明进行相关报表填报,填报中有问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

  

  问:申报年报具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1.对2017年预估的成本费用,年底是否已作冲回?在2018年5月31日前是否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如未取得则2017年所得税年报申报时需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为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年底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已经发放出去?在5月31日前未发放的,应作纳税调整。

  3.年底计提的减值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是否原数冲回(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除外)?

  4.所得税申报相关数据必须与财务年报一致。比如营业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投资收益、税金及附加税、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与财务报表需一致。

  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不迟于汇缴申报时(小微企业除外)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相关规定,研发加计扣除备案还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准备备查资料,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还需依据财税(2016)49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什么所得税优惠?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问: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财税(2017)88号第五条: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何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答:财税(2017)88号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标签:部门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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