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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第六险”9月“上岗”
2017年8月1日 09:13 来源:嘉兴日报 N晚报记者 曹起铭 通讯员 闵建华 CFP供图

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我市正式颁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适用对象、基本原则及部门职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失能评定,待遇支付和结算,经办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升高、失能人员数量多、基本护理需求强烈的现状,是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保障我市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美德;有利于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有利于增进全市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去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立14个全国试点城市,我省的宁波是试点城市之一,我市的嘉善县去年被列入省级试点县。因此,我市在嘉善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颁发的《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在“城乡一体、覆盖全民”方面处在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其他试点城市,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全市统一。全市五县(市)两区统一按照‘1+4+X’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施行。二是城乡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统一全部纳入,覆盖人数380万,超过户籍人口近30万。三是待遇统一。长期护理保险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本地还是外地,不分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统一享受一个待遇标准。四是系统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实现全市统一在一个政策制度、一个信息系统下运行。”

  据悉,目前我市人力社保部门正根据这一主体政策,在加紧起草《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管理办法》、《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办法》、《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4个配套政策,力争在年底前全面实施,尽快让全市的重度失能人员享受待遇。

  筹资标准初步确定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失能人员的需求、我市服务机构现状,结合嘉兴城乡一体化的特点,同时参考试点城市先进做法,确立了“1+4+X”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共分31条,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适用对象、基本原则及部门职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失能评定,待遇支付和结算,经办管理等内容。

  据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通过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各级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各级财政每年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充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每年定期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安排资金中一次性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从当年居民医保筹资总额中划转。保险基金按来源分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保险基金按年结算,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各级政府按比例补足。

  重度失能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根据《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的参保人员,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稳步扩大保障范围,适时调整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

  参保人员需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向提供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经过初步筛查后,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居家人员需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也可向所属村(社区)提出,村(社区)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由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统一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失能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应待遇。

  失能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变更评定、期末评定和复核评定四种类型。

  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自负;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70%支付;定期上门居家护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80%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联网结算,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协议与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定点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与医疗保险一样,长期护理保险也需要依托于定点服务机构来实现。《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可选择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定期上门居家护理的方式开展服务。

  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申请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据悉,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由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机构将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入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筛查、失能评定、日常监督、待遇支付、服务质量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估等经办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经办机构将建立全市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在线申请与实时联网结算。建立以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为基础的居家护理子系统,实现上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派送、服务时间监控、服务结果确认评价和风险预警呼叫等功能,并与卫生计生、民政等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据了解,该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各社会保险统筹地按照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服务目录、统一保障待遇、统一评定办法、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标签:社保 责任编辑:平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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