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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12月30日 09:06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张 萌   

  本报讯 今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露面”,就引起了各界热烈讨论。12月28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尘埃落定。《办法》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方式。

  银行与支付机构有区别

  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

  “现在出门基本带个手机就行,家门口的水果店、小吃店都可以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非常方便。”说起移动支付,市民李小姐有自己的心得。

  “购物、转账、发红包……”如今支付业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不少市民将银行和支付机构等同。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与银行账户还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性质是企业,与银行相比两者面对风险的抵御能力截然不同。客户的银行存款是以客户个人名义存放在银行的财产,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而客户的支付账户余额本质上被支付机构以其机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放,实质上受支付机构的支配和控制,存在一定的风险。

  考虑这方面因素,《办法》中明确支付机构要实行实名制。《办法》中说道,支付账户是客户在支付机构开设的“资金户头”,是记录客户资金变动的重要凭证;实行支付账户实名制能够从法律上保护客户的财产权利,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让支付机构更准确了解客户,提升服务质量;能使监管机构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与此同时,在支付活动中,《办法》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个人支付分为三类

  不妨碍客户“买买买”

  据了解,《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灵活使用。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余额付款限额为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余额付款限额为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会不会影响客户“买买买”呢?《办法》中所有的限额均是针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规定,使用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均不受影响。也就是说,限额仅针对支付账户,对银行账户并无限制,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不影响“买买买”。

  保护客户信息

  维护交易安全

  在支付绑定中,还有一个问题令客户担忧,就是支付信息的泄露。《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禁止支付机构的特约商户储存客户银行卡的敏感信息,对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

  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卖家泄露了个人信息导致资金损失,那么客户就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赔付。《办法》中还说,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要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这个赔偿也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承担。对于客户来说,能有效保证交易安全。

标签:嘉兴 责任编辑: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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