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范围的申诉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请申诉法律援助告知书》。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如果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则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这是近日区司法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
为了开展好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日前,秀洲区司法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联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对申诉法律援助工作的操作流程、部门协作、相关要求以及规范性文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诉案件的范围包括案件当事人不服秀洲区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或是向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代理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向申诉人释明;如认为原裁判结论并无不妥,但存在一定瑕疵,可向申诉人释明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申诉人同意并承诺息诉罢访并且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可代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