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4日上午,在秀洲区中山西路秀洲大桥桥面处,一辆安徽牌照的变型拖拉机所载的98%工业硫酸洒出,造成路经此处的几十辆车底盘及车轮损伤,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交警查证,该运输车辆的车主系老钱个人,老钱当时为嘉兴市嘉华化工原料公司运送浓硫酸给嘉兴市高新油脂厂。运送途中,因槽罐车阀门老化松动导致硫酸洒出。次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路过的车主无责任。受损车主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损进行价格评估后,各自将车辆进行维修,每辆车维修费用从3000多元到5万多元不等。
然而,待车主们向老钱和嘉兴市嘉华化工原料公司要求赔偿时,双方却互相推诿,均不愿买单。老钱认为他是化工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他个人无关。公司则认为老钱是个体运输户,在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硫酸洒出,应当由老钱承担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车主索偿无门,只得于2014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钱和化工原料公司对车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买单呢?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危险品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以及环境污染,如危险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危险物的发送人或危险物的承运人均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嘉华化工原料公司作为专业企业,明知法律对危险物品运输资质有强制性规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安排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运输工具的老钱运输高浓度硫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老钱作为硫酸运输过错中硫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槽罐的管理人,因硫酸洒出造成本案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综合嘉华化工原料公司以及老钱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双方各半承担车主的损失,并对车主的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