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水闸原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然而由于技术工人黄某操作不当,油车港镇养鱼户张某遭遇了损失,近1000公斤的鱼由于鱼塘水位暴涨而“逃走”。
近日,张某向镇调委会反映,自己10月28日当天出门办事,返回时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边掉落了很多鱼鳞。张某推测,一定是鱼跳出了鱼塘。
“鱼塘在屋梁荡,面积有近200亩,里面养了青鱼、草鱼、鲢鱼等。”张某说,不久前有一项目施工方承包了鱼塘边的水闸竣工项目,自己询问了养鱼工人后得知,导致自己遭受损失的正是10月28日当天进行放闸调试的技术工人黄某。张某解释道,黄某在放闸调试时,水量过大导致运河水位瞬间暴涨,运河里的水随即满溢到自己承包的鱼塘内,这才导致鱼跳进旁边的河里,直接涌入了运河,“我估计了一下,将近1000公斤的鱼逃走。”
然而技术工黄某告诉调解员,自己只是调试技术工,并不是项目工人,因此对于当地的地形以及鱼的习性并不熟悉。“没想到运河的水位一下升高那么多,我没有偷鱼,只不过是在职责范围内行事,应该没有什么过错吧?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鱼有1000公斤。”
听了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对事实情况加以认定。调解员表示,油车港镇北片地势低洼,黄某在进行放闸调试时存在疏忽大意,致使水流湍急、鱼塘水位暴涨,鱼受惊后趁水位高跳进了旁边的河里,导致张某遭受损失,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修建水闸的承包方承担由黄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双方对于调解员所说的损害事实、法律责任并无异议,但对于赔偿金额一直僵持不下。张某坚称自己损失了1000公斤鱼,要求黄某赔偿自己1万元。调解员悉心劝导张某,修建水闸也是便于日后进行灌溉,由于具体的损失难以确认,举证也十分困难,因此将损失降低到最少才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劝导,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修建水闸的承包方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