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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一晚的电瓶车不翼而飞了,谁来赔
2014年11月12日 14:57 来源: 南湖晚报 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山佳怡 漫画 张利昌

 



  新居民王琴今年是第一年来到嘉兴,在秀洲区新塍镇务工,她向本地人李勇租了房子暂住,大半年下来,双方和和气气,关系融洽。

  电瓶车失窃引发纠纷

  两个月前,王琴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电瓶车,考虑到车子停放的安全问题,王琴跟李勇协商,希望能停在李勇的仓库里。当时李勇也没多想,一口答应,并表示愿意免费让其停放,之后双方也一直相安无事。

  但就在一个月前,李勇到仓库里搬建筑材料,由于王琴的电瓶车停在仓库门口,为了方便,李勇就把电瓶车移到了仓库外,但搬好材料后,李勇忘记把电瓶车放回仓库,直接把仓库门锁上了。

  第二天,王琴去仓库拿车时发现电瓶车不翼而飞了,询问李勇后,李勇才回忆起自己忘记把车推回仓库了,车子在外面“住”了一晚上。可问题是现在仓库外并没有电瓶车的影子,两人这才反应过来,电瓶车被偷了。于是,双方的矛盾也来了:电瓶车被偷了,谁来赔?


  纠纷双方都喊冤

  双方知道吵架解决不了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件事情,王琴与李勇一起来到新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面对老娘舅,双方齐喊冤。

  一边,王琴觉得自己的车子被偷了,固然小偷是罪魁祸首,但是李勇肯定有责任,如果他没有把车子推到外面,自己的车子根本就不可能被盗,所以她要求李勇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

  另一边,李勇虽然对王琴车子被盗表示抱歉,但车子不是自己故意不推进仓库的,而且王琴的车子停在仓库,他也没有收任何租金,“帮忙帮出麻烦来,要我全赔,实在是太冤了!”

  李勇越讲越气:“忘记给她搬进去了,谁知这么巧就被小偷偷走了,这里也没有监控什么的,小偷抓不到,损失居然要我担,想想就倒霉。”

  王琴也心有不甘:“我的车子停在他仓库里面也是经过他同意的,他没收我租金我很感谢,但事情一码归一码,如果停在里面被偷掉了我无话可说。他搬出来没搬进去,放在外面才被偷的,你说他一分钱不赔我,对吗?”

  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老娘舅待双方情绪发泄完后,为双方调解协商,首先从法律角度向双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李勇在这次电瓶车被盗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虽然冤枉但还是需要承担部分赔偿义务。经老娘舅这么一讲,李勇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但提出对赔偿金额希望跟王琴进一步协商。

  老娘舅结合李勇的想法劝导王琴,大半年来双方一直关系和睦,李勇这么长时间对王琴也是比较照顾的,这次电瓶车被盗,都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李勇免费提供仓库给王琴也是好心,只是一时大意才造成这样的后果。

  老娘舅又指出,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引导双方互相谅解,逐步化解双方心里的怨气。

  经过老娘舅的耐心劝导,结合中肯的解决方案,最后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愿意各退一步,将电瓶车作价,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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