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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上大学交不起学费 状告父亲讨教育费
2014年11月11日 15:25 来源: 南湖晚报 通讯员 秀舟 晚报记者 向辉

   张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多年,生育两个女儿。2003年,夫妻俩从老家来嘉兴打工,经过多年打拼,经济条件逐步改善,可两人的感情却渐行渐远。2009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与徐女士离婚,张先生抚养小女儿小丽,徐女士抚养大女儿小美,各自向对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

  2013年,小美考上大学,每年学费5000多元,这让徐女士犯了难,每月工资除去房租和日常开支已经所剩无几,实在无力承担这高昂的学费。于是小美向父亲求助,父亲以小美已年满十八岁为由拒绝给付。无奈,小美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其大学四年教育费的50%。

  审理中,小美认为其还在读书,尚未独立生活,依照法律规定父母仍应承担抚养费,而张先生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只需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小美已经成年,因此无需再付抚养费。

  那么,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成年子女的教育费呢?

  法律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几种情形下,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小美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尚在校就读。但法律同时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已经完成高中学业,虽在大学就读,但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可通过申请贷款、勤工俭学、获得奖学金等方法自主解决所需的教育费用。但是,当前,年满十八周岁尚在高校就读的子女无法养活自己的情况比较普遍,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经过调解,张先生最终表示愿意承担小美大学期间的教育费每年2000元。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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