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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去6年的车撞了人 咋还要承担责任呢
2014年11月7日 16:04 来源: 南湖晚报 记者 杜佳霖 通讯员 秀舟 漫画 张利昌

 


  
  一纸协议,将车卖给了别人,原本以为就与自己无关了,可谁知道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这辆车居然又跟自己扯上了关系。“我真的感觉很冤枉,这车子什么时候卖的我都快想不起来了,现在撞了人,居然还能扯上我。我可是有白纸黑字的买卖协议在手,这车早就不是我的了,为啥还要我承担责任。”老胡拿着秀洲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犹如晴天霹雳。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老胡把自己的一辆旧车卖给了本村的老董,两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自车辆转让交付之日起,因老董管理、使用该车造成的行车责任由老董全权承担。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8年8月26日。自签订协议后,老胡就将车交给了老董,至于过户以及对该车的管理、使用、检验或者转卖,老胡均不知情。

  一转眼,事情过了6年,今年6月,意外地收到了一份起诉状,老胡犯了迷糊。仔细一问才知道,他卖出去的车今年3月4日撞了人,而受害人根据车牌号查询到这辆车的所有人是他,于是将他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责任。

  老胡觉得自己很冤枉,车已卖出去6年了,为什么还能跟自己扯上关系?

  经调查,这辆车所有权人依然登记为老胡,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保险起止时间为2007年5月13日至2008年5月12日,年检到期时间为2008年7月9日。2008年8月,老胡把车卖给老董时,车子既没有保险,更没有年检,且直至事故发生时车辆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也没去年检。

  尽管老胡已经一纸协议将车转让,但仍存在过错。最后,秀洲区法院判决老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老胡听到判决后,也只能后悔当初不了解法律知识,没能及时处理好车辆的保险和年检以及与老董的过户问题。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市民在转让二手车的时候,还是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这样年检和保险的有效期就都没有问题,也不会发生车子卖了几年,责任还要自己承担的“冤枉”事。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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