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若干意见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保障全区“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和《秀洲区“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秀洲政办发〔2013〕40号)要求,现就我区违法建筑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类型: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农村“一户多宅”尚未拆除的;
(三)公路、河道两侧乱搭建的;
(四)“两新”等各类集聚区内乱搭建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的违法建筑;
(六)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舍);
(七)用于出租牟利或损害他人权益,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三合一”等情况之一的;
(九)妨碍城镇建设、项目推进、征收拆迁或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
(十)土地卫片涉及违法用地的;
(十一)影响五水共治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的;
(十二)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公用场所的;
(十三)占用通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设备,影响设施安全的;
(十四)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搭建情节严重或经举报后查实的;
(十五)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施行以后新建的违法建筑;
(十六)其他经认定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第二条 关于农户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对农户住房的处置。
1.对农户建房符合“一户一宅”的,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住房,占地面积符合该户当时可享受标准的,或者主房面积与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按政策可享受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暂缓拆除,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对于仍有超出的部分,应予拆除。确因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等客观原因难以拆除的,没收超出部分违法建筑,并按规定作价由当事人回购(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由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协议,回购部分面积不予确权,并不得扩建、重建,在涉及征迁时退还回购款,不作其他补偿。回购的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批少建多的参照执行。
2.对在农村有房无户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或维修后改变建筑结构、建筑层次的,原住房核准占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可以暂缓拆除,超出部分及擅自建造的辅助用房应予拆除。确因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等客观原因难以拆除的,没收超出部分违法建筑,并按规定作价由当事人回购,操作办法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
3.对在农村无房无户的,擅自建造的住房和辅助用房,均应无条件拆除。
4.农户的旧房屋,符合《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调剂条件并经镇、街道批准的,可以调剂使用。
(二)对农户辅助用房的处置。
1.辅助用房指紧邻农户主体住房,单独占地建造的各类附属生产生活用房(仅限平房),如仓库、畜(禽)舍、车库、小屋、杂物间等。
2.农民辅助用房占地面积超出经批准占地面积不到30平方米的,可以暂缓拆除;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应予拆除。
3.对影响村、社区整体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相邻权、侵占河道、妨碍交通等情形的庭院,应予以拆除,其他列入暂缓拆除。对暂缓拆除的庭院,原则上应限制高度并开放通透,具体要求和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4.“两新”集聚小区、已列入征迁区域的住房不适用上述第1、2款规定,即除审批核准之外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三)“一户多宅”的处置。
1.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住房和辅助用房的占地总面积不能超过按政策可享受的面积。其他的住房和辅助用房应予拆除。
2.对于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原房屋老旧且联体,直接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尽量拆除能够拆除的部分,余下部分不得使用(须腾空、断水断电、用砖块封闭门窗),并由当事人作出拆除安全隐患消失后拆除的书面承诺,经镇、街道核准,允许暂缓拆除。
3.一户多宅,符合分户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按合法户数保留住宅。
第三条 对村级工业集聚小区和各类家庭作坊式等企业(含原“两户一体”企业)的处置。
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可暂缓拆除:
(一)符合产业转型发展导向的;
(二)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
(三)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工业区集聚的;
(四)已办理工商、税务等合法权证,且依法纳税的;
(五)自主经营且邻里无纠纷的。
上述违法建筑,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在缴纳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可以暂缓拆除。
具体暂缓拆除的面积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各镇工业园区所属企业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可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
1.在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虽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消防、房屋安全和园区形象环境的违法建筑;
2.违法建筑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可以按相关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二)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合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补办、变更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农业设施用地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部分拆除):
1.超过批准面积建造的;
2.以农业设施名义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出租、工业生产等改变用途的;
(二)2013年10月1日以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农业设施用房,符合审批条件的可补办合法手续。
(三)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1.对于较大的农业项目中确实需要农业设施用房用于农业生产相关分级、包装、仓储、初级加工、简易临时办公的;
2.农业设施用地面积和性质符合《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农家乐”违法建筑的处置。
已形成的“农家乐”违法建筑,符合城镇、村庄规划的,可暂缓拆除,由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暂缓拆除标准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除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文件所规定的暂缓拆除的情形之外,其他可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
(一)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村、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涉及土地卫片须整改的除外);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为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造的厂房或仓库和商业用房等。
第八条 历年来已作过“处理”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经区级相关执法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作出(包括“两违”专项整治)罚没处理,允许暂时保留的违法建筑,不再作重新处理,待整体拆迁或搬迁时予以拆除,但处理中遗漏的应作重新处理。
(二)区级相关执法部门、镇、街道历年下达拆除处罚决定至今未拆除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
(三)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在历年处理中存在“以罚代拆”,现经举报查实的限期拆除。
(四)村级组织历年来以租赁等形式收取费用的违法建筑,原村、组出租或出售的公房等,由镇、街道制定具体处置办法。
第九条 相关处置程序和规定。
(一)送达通知。
由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摸底确认,并将《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资金管理。
1.各镇、街道负责收费对象的确认和应缴数额的计算,由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向违法建筑当事人收缴违法建筑回购款和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开具票据,票据统一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费用收缴后,建立专帐统一管理。
3.有偿使用费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有偿使用费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筑拆除、土地复垦以及日常巡查管理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有关事宜。
1.处理决定执行后,可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建筑物性质仍为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暂缓拆除的各类违法建筑要建立一户一档,由镇、街道做好存档、备案工作。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待暂缓拆除情形消失或暂缓拆除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依法处置。
2.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两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按实收取。
3.在暂缓拆除期内,如遇上级要求立即拆除、列入征迁范围或卫星遥感执法查实的违法建筑,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未作具体处置规定的城镇等违法建筑,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尽快制定各自操作办法,报区“三改一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施行。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三改一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
附件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
村(社区) 组 :
经调查,你户(单位)非法占用土地 平方米,搭建违法建筑 平方米,用于 。根据“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政策规定,请于 月 日前,到镇(街道)“三改一拆”办公室接受处理。按期处理到位的,可暂缓拆除,但该建筑性质仍为违法建筑,遇拆迁时不作任何补偿。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拆除。
特此通知!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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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发的《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本人承诺:名下违法建筑经处理到位后,该建筑性质仍为违法建筑,一旦因拆迁等需要,本人愿无条件服从。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