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新房东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
租房子付租金本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在嘉兴做生意的小李却因为所租房子的房东换了人,在租金支付的问题上遇到了麻烦。
2013年初,小李租下了房东老王在高照街道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水果生意。当初小李与老王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的租金为10000元,一年一付,每年的年初一次性付清全年的租金。
今年6月,老王将店铺卖给了老张,这距离小李租下房子仅过去了一年半。原本老王卖房子,与小李做生意并没有关系,但新房东老张刚一接手店铺,就天天到小李的水果店里转悠,要求小李把下半年的租金共计5000元交给自己,否则就只能让小李卷铺盖走人。老张天天来“催账”,小李有苦难言。虽然想与新房东搞好关系,但小李觉得,今年的租金自己已经一次性交给了前任房东老王,现在老张再来向自己要租金,等于自己要为这间商铺支付“双份租金”,完全不合理。
两人几次协商未果,老张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将下半年租金5000元支付给自己。
租金给了前任房东,新房东又不认旧账,小李这笔“双份租金”到底应不应该支付?秀洲法院的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权利问题。“老张作为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就已知道该商铺系‘带租出售’,其选择购买的行为视为接受商铺的租赁状况。”法官表示,小李已经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下半年的租金,履行了合同义务,其相应的合同权利应予以保障,“至于下半年的租金归谁所有,属于老王与老张之间的事情,应根据双方在转让商铺时的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最终,秀洲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小李无需支付“双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