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秀洲法院立案庭来了一对头发花白的老人,看着前面领号排队的人,两位老人急得满头大汗,迫不及待想咨询。
这对老人要咨询的事得从1998年说起。当年,邻居老李向他们借款两万元,并打了借条。这么多年过去了,由于是老邻居,平时关系也不错,两位老人便一直没有提起要这笔钱。今年年初,两人的儿子要买房,两位老人想给儿子减轻点负担,这才想起这笔钱来。
两位老人原本想着这么多年邻居,利息就不向老李要了,况且当年的两万元和现在的两万元也不能同日而语了,便去找老李要钱。没想到老李打断两老的问话,直接表示自己根本没借过钱,是两老记错了。
两老心急火燎地回家找到借条之后找老李对质,可老李像是早就准备好了说辞:“我去找律师咨询过了,借条两年内才有用,如今16年都过去了,这张借条就跟废纸一样,有本事你去告我呀!”两位老人看老李胸有成竹的样子,一下子慌了神,急忙来秀洲法院确认借条的有效期是不是真的只有两年,如果是真的,这笔钱是不是就这么打水漂了?”
听完老人的讲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劝导,老李所说的“两年过了”是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即一般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借条来说,若约定了还款期限,自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起算,老两口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能简单自借条出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应当从老两口要求还款遭拒开始起算,所以借条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老两口听后总算松了口气,表示回去再跟老李讲讲道理,实在不行再提起诉讼。在此,法院工作人员也提醒大家,债务应及时催讨,虽然借条没有明确还款期限过了两年仍“有用”,但法律也规定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法律保护的最长时限为20年,一旦超过,一律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即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