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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为圆住房梦再添新福利 降低使用门槛 降低中间费用
2014年10月24日 08:25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张 萌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部分地方为12个月)即可申请贷款,除了放松贷款条件,新政还涉及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等内容。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后嘉兴市民办理房产手续不用再缴纳公证费,而购买房屋保险也采取自愿原则。

  降低使用门槛,支持职工买房

  公积金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个人公积金贷款门槛,记者获悉,早在2012年,我市就出台了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

  “此前,我市可异地贷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内,我们五县两区实行的是通贷;一种是省内,适行一方在嘉兴工作缴存,购房地在嘉兴,另一方在省内工作的夫妻。”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曹静平告诉记者。

  所谓市内,指的是五县两区的缴存职工,如工作在嘉善,公积金缴存也在嘉善,想在嘉兴买房,只要嘉善县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即可到嘉兴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所谓省内,是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一方在嘉兴工作,缴存在嘉兴,购房也在嘉兴,另一方工作在浙江省内的任一城市,只要当地出具缴存证明,夫妻双方均可在嘉兴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公积金新政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降低中间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通知》提出减轻贷款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担保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而这四项杂费目前占贷款总额的3%。到8%。不等。记者获悉,我市已经正式执行,取消公证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按照自愿原则。

  据了解,此前,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是按照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来计算。如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50万元的话,保险费用为5200元。“实际上,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是一种利用率很低的险种,但是完全取消,职工的利益又得不到保障。”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京平表示,“最近几年,我市也发生过几起购房者死亡的事件,贷款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虽然这样的事件发生概率很低,但如果没有保险,一旦发生的话,对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杜京平说,“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让利于民或者由政府打包购买,也是减轻购房者负担的一种方式。”

  新政除了要求减轻购房者的负担,还要求优化贷款流程,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标签:革命先烈|缅怀 责任编辑: 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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