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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3月12日 13:37

 

  附件1:

  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通知》(文明办[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用于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1、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修缮内容主要包括:活动室(如音乐室、舞蹈室、手工劳技室等)改建、灯具换置、地面平整、门窗修缮、墙体粉刷和加固等。

  配置器材内容包括德育类(图书、报刊、影视光碟等)、艺术类(中西乐器、绘画、雕刻工具、舞蹈服装等)、体育类(球类、棋类、传统游戏器械等)、科技制作类(陶艺、电工、木工、手工、标本、航模、机器人等)、其它类(电视机、DVD机、音响、游戏机等)。

  2、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人员、支付水电费、教师和辅导员午餐和交通费补助、活动场所日常维护等。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运转补助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后,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各地根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附后)提出申请,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通知》(文明办[2011]16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中央下达资助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数量指标内,择优确定补助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八条中央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财政将根据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高于5000元的器材,采取省统一政府采购下发;低于5000元的器材,由各县(市、区)统一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省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将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省、市、县(市、区)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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