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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将全面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

2011年3月28日 11:19

  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将有升级版。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委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这项全新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将在我省全面开展。为此,省文明委制定了7个方面、172项指标的考核创建成效测评体系。

  近年来,我省大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文明素质得到显著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得到有效改善。目前,全省90个县(市、区)中有85个实现“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目标,33个获得“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荣誉称号,各市、县(市、区)也相应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基层基础。

  为配合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省文明委制定了《浙江省文明县(市、区)测评体系(试行)》,内容涵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7个方面,共172项指标。

  《测评体系》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倡导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城市设施向农村延伸,对公共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给、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等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赋予较高分值,旨在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

  除对农村硬件建设提出要求,《测评体系》更加注重软件建设的要求,引导各级党委、政府着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上,《测评体系》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同时,《测评体系》在土地利用、环境整治、节能减排和污水、垃圾、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指标要求,努力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宜居的新农村。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阮蓓茜 通讯员 孙保胜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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