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文《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高一峰是嘉兴长江纺织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前几年曾在广东服役2年,退伍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作为一名退役士兵,很荣幸也很感激,政府一直都很想着我们。”高一峰表示,“我将把这一税收红利告诉企业,让企业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无需向税务部门备案和提供其他资料,大大简化了办税手续。
告别军旅后,退役军人依然在不同岗位上发扬奉献精神,为社会带来正能量。“退役军人安置得好不好、政策落实得到不到位,将直接关系到军人权益的保障、现役士兵训练积极性和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