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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残联规范残疾人证办理
2018年9月27日 09:05 来源:嘉兴日报 撰文 陈曦 冯姚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秀洲区制定规范核发和管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实施方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凡持秀洲区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因病因伤致残的须提供医院病历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办残疾人证,并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及《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申请办领。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智力、精神、未成年人)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办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

  镇、街道接到办证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于每月20日前统一汇总报至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当场发给《知情同意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车祸、工伤等还在治疗(即未终止医疗的)的申请人终止治疗未满一年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联收到《残疾评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由所在镇、街道残联出具公示结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按规定要求需要公示,但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不愿公示的,不予发放残疾人证。

  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证、发证工作。

  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医师应核对申请人身份及递交的相关疾病诊疗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残疾评定。评定医师应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的意见,由各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讨论无异议后在《残疾评定表》上填写评定结论并集体签字确认,经评残机构领导小组审核后加盖残疾评定专用印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残疾评定表》反馈至区残联。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12个月后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同意后到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方式为医学评定,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由区残疾评定专家库成员开展医学评定。秀洲区残疾医学评定机构由嘉兴市卫计委与市残联指定,区卫计局会同区残联共同确认,在指定医疗机构外评定的,或非专家库成员评定的,其评定结果不予认可。视力、听力(成人)、言语(成人)、肢体残疾医学评定的医疗机构是浙江新安国际医院;精神残疾(成人)、智力残疾(成人)残疾医学评定的医疗机构是嘉兴市康慈医院嘉兴城区门诊部;未成年人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医学评定的医疗机构是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对于一般残疾人进行集中评定,每月20日,由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要求的相关内容、《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及相关材料至评定医院进行医学评定。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肢体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后上报至区残联,审核通过后,由区残联通知评残机构,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由区残疾评定专家库抽取评定专家,前往申请人家中进行评定。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残疾人证或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提出复评申请,并由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复评。如区级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复评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级残联提出终评申请,区残联向市残联上报申请,市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本级专家库内相应专家开展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标签:办证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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