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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
2018年1月3日 08:27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欧林

  近日,《嘉兴市秀洲区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实施细则》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明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相关标准,保障民办学校审批事项顺利开展。

  《实施细则》所指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外资除外),面向社会举办从事文化课程类培训服务(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除外)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民办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提前向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办培训机构应以预登记或预核准的名称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设置条件,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办学规模、房屋要求、人员资质等提出具体条件。同时,根据设置的条件,《实施细则》要求举办者提供对应的申报资料。比如,民办培训机构选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招收幼儿段及老人的办学楼层需在3层及以下,小学段4层及以下,初中以上(含)在5层及以下,凡同一培训机构招生有多个年段,按最低年段要求设置楼层;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与之相对应,举办者需要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房屋建筑层面图;租借办学场所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注明租借面积、期限、双方权利、责任以及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标签:教育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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