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秀洲区国家税务局有序推进试点改革,平稳实现了税制转换。本次选取部分热点问题予以答复。
1.房屋建筑小行业简易计税政策
考虑到建筑行业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前期对建筑甲供工程给予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安排。但是,在试点运行过程中,总局陆续接到反映,建筑企业能不能选择这项政策,受甲乙双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影响较大。多数情况下,甲方在市场中比较强势,为了自己多抵扣进项税,不但主要建筑材料都自己采购,还要求乙方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导致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多,税负上升的风险比较大。这个情况在建筑业项下的房屋建筑小行业表现得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问题,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出台了一项强制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建筑工程的总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的建筑服务,凡是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等几项主要建筑材料的,不再允许纳税人选择,而是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建筑服务预收款处理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平移为增值税政策。在试点运行过程中,有部分建筑企业反映:由于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就需要全额计算销项税,而此时项目还没有开工,工程分包和各项支出也都没有发生,基本上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短期内企业的税负较重;后期,随着各项支出的发生,取得了比较多的进项发票,又会出现进项留抵情况,税负波动较大,税款入库也不均衡。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一方面,取消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纳税的规定,统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执行,另一方面,为了兼顾地方财力基本稳定,明确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仍然需要预缴增值税。
3.金融业资管产品征税问题
无论是在营业税下还是营改增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征税范围,管理人对此负有纳税义务。在营业税下,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曾专门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发文件(财税〔2006〕5号),强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纳税人就是作为受托机构的管理人。营改增以后,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与其他纳税人一样,都应当统一适用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普遍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性的征税规定外,资管产品还有一项免税政策。1998年,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新兴投资渠道的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平移为继续免征增值税。但是,原营业税时,管理人对资管产品运营收入的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多数情况下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
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解读
我国的公路运输行业总体上呈现出多、小、散的特点,90%以上都是个体司机,承揽业务的能力比较差。而揽货能力比较强的运输企业,大多数不能够独立完成所有的运输服务,需要把承揽的业务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实际承运,即业内所称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近一段时间,交通部门、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等多方反映,在无运输工具承运模式下,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把运输业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还有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执行也不一致。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无运输工具承运模式下,虽然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并没有实际承运,但是,他们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收取运费,并且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都应该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允许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实际上是对现行政策的重申,执行中主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支出必须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的运输服务;二是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