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该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年来先后出台的一系列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科技扶持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顺利实施。
2016年12月,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正式获省委省政府批复。今年1月,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我市将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目标,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开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补齐制约发展短板,最大限度解放思想,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大限度调动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如期高水平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和动力。
作为我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我市科技、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助力企业科技创新补齐短板,发展信息经济、推广智慧应用,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经济发展长期向好。
据了解,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12条税收政策,涉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特定相关企业等。
与此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也将按有无形成无形资产,进行税前摊销或加计扣除。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分阶段进行免征和减半优惠。
此外,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可也享受相关纳税优惠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后给予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视情况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上市公司员工所得股权可在不超过相关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