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秩序 提高安全质量
2014年,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定职责,职能整合后,监管环节减少,履职重点突出,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得到加强。
一年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运用日常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警示相关经营者落实安全责任、引导消费者建立安全消费意识,现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领域,选择近年来六件具有典型性或较大影响的案例予以公布,以期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秀洲区食品药品在内的产(商)品安全质量水平。
药品安全
医疗机构使用劣药
2008年5月,原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秀洲区某医院使用的药品西索米星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药品存在可见异物,该批药品属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4年8月,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嘉兴市秀洲区某西餐厅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活动。经核实,该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为小型餐馆,备注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取得裱花蛋糕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活动,属于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经营者义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修订,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因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一台经改造修理后未通过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属特种设备),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同时要求当事人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待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当事人不但不及时整改反而在节假日继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游乐设施对外开展经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医疗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2009年3月,原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对嘉兴市秀洲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仓库有标示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无菌产包93包。经核查,所查获产包非标称企业生产,属无注册证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经营者义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食品安全
2014年10月,群众举报嘉兴市区某幼儿园将超过保质期的小包装食品供应给幼儿园学生食用,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幼儿园向个体经营者购入一批小包装食品,进货后没有按规定严格验货而直接将已超过保质期的部分小包装食品提供给学生使用。个体经营者和某幼儿园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对个体经营者和某幼儿园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游乐设施
2014年8月,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1号车间中部、4号车间东侧及5号车间中部附近各有一台自制简易升降机正在使用,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三台自制简易升降机无检验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属于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的三台自制简易升降机,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简易升降机危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