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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优惠多
2014年5月13日 09:02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陈 曦 通讯员 陶羽佳

  本报讯 记者从区国税局了解到,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及自主到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需享受这项政策,需要退役士兵纳税人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参加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如需享受这项政策,企业应当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标签:创业 责任编辑: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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