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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企业用“驰名商标”当招牌将受罚
2014年5月8日 08:17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孔洁雯

  本报讯在以往的广告中,消费者经常能听到“请认准驰名商标”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词,不过从本月1日起,这句话将告别广告。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但已印有该字样且在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在禁止之列。

  新《商标法》亮点多

  记者昨天从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与先前的《商标法》相比,此次实行的新《商标法》亮点颇多。

  为鼓励创新、简政放权和适应市场发展,此次新《商标法》增加了很多便捷企业注册的条款。如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注册商标审理审查时限为9个月,进一步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大大简化了办理手续;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项规定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提高商标确权效率,方便了商标注册人。

  新《商标法》还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可以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这对企业进军日趋成熟的电子商务市场来说,无疑是一次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机会。

  此外,此次新《商标法》还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和法定赔偿额度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企业用“驰名商标”作宣传将被罚

  此次新《商标法》最大的亮点同时对企业宣传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规定今后将不再允许企业使用“驰名商标”来作宣传。

  在以往,“驰名商标”往往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质量高、信誉好的代名词,因此许多商家在宣传时,喜欢用“请认准驰名商标”的广告词,导致有些企业喜欢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使之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驰名商标’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高知名度商标扩大保护设定的制度,对于规制仿冒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所以此次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其实是让‘驰名商标’回归它的本意。”

  不过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一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给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造成了损失。海宁蒙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皮衣上的“蒙努”商标是嘉兴市第三件“驰名商标”,该公司一位姓陈的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们企业在去年底就接到了相关通知,不过在这之前我们已经制作了一批印有‘驰名商标’的吊牌,还有一些宣传资料和形象片,到今年5月1日前还没用完,这批产品以后就不能使用了,虽然还没具体计算金额,但对我们企业来说,经济损失还是蛮大的。”

  “五一”前上架“驰名”商品不罚

  记者昨天走访了市区多家超市,发现目前货架上依然有不少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在售,主要为酒类和食品。不过记者也发现,根据货架标注的时间,这类商品上架的日期均在5月1日之前。

  记者了解到,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已发通知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在禁止之列。

  不过,同样写有“驰名商标”的户外广告牌就没这么幸运了,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五一”以后,我市所有的户外广告牌必须全部撤下“驰名商标”的广告语,否则将面临处罚。

标签:商标 责任编辑:林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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