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区国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大幅提高到10万元,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这一新政策将惠及全区上千户小微企业。”秀洲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上年度企业申报数据测算,新政策实行后将把200多户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纳入优惠范围,新增减免企业所得税150多万元。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看,全区由国税部门主管的小微企业2656户,占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的67.3%。小微企业中1081户产生盈利并申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12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303万元。
据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必须是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次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法定要求,如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3000万元,如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再次是需要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与此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办理相关手续。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浙江省国税局2013年底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此外,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广大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