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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让环保部门有了"尚方宝剑" 我市对污染环境者将严惩
2013年7月8日 08:42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陈 新

  本报讯去年8月25日,一艘货船在位于秀洲区与江苏吴江交界的澜溪塘偷排污泥被当场抓获。肇事者先后两次被行政拘留,但都因入刑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今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部门已向全市4000多家企业发出公开信,将依据《解释》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等入刑标准进一步细化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以往一旦发生污染环境行为,相关部门会追究肇事者的行政责任,但主要是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对部分案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是否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根据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其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鸿伟告诉记者,此次修改虽然扩展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适用范围,但没有对入刑的标准进一步细化,致使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对不少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无法将其入刑,“因为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污染治理成本高,导致一些不法企业主费尽心思通过污染环境来牟取利益。”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等入刑标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向全市4000余家企业发出公开信

  “三个一律”重拳治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解释》公布后,市环保局积极落实《解释》的法律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

  7月2日,市环保局向全市4000余家企业发出公开信,详细说明了《解释》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全市产生污染物的企业结合自身环保状况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记者了解到,环保部门将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对符合《解释》立案条件的,坚决实行“三个一律”:一律依法查处;一律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一律通过媒体曝光。“我们希望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一旦出现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将重拳打击。”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签:污染 责任编辑: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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