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陈某与朋友外出吃烧烤,席间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带朋友回家,途中撞到路边一辆汽车,造成两人受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测试,确认陈某属于醉酒驾驶。事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对此判决,相信不少人心存疑问。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个罪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里的“醉驾”指“醉酒驾驶机动车”,而陈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在人们眼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驾非机动车也被判刑,莫非法院搞错了?
法院并没有搞错。个中关键在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未被认定为非机动车,而是被认定为机动车。其认定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
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电动车的设计时速、整车质量都超出国家标准,陈某驾驶的电动车也属于此列,因此,他醉酒驾驶电动车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电动车国家标准是否合理另当别论,但在“国标”未作出更改之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驾超标电动车确实触犯了刑律。
实际上,醉驾电动车被判刑并非个案,比如,今年春节,杭州市的张师傅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肇事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罚金2500元。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浙江宁波、江西上饶、江苏宿迁等地。有必要提醒的是,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这意味着,不管醉驾、飙车是否造成后果,都属于犯罪行为。
醉酒驾驶电动车也被判刑,这是一记响亮的警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里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而且指电动车乃至自行车——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醉醺醺地骑自行车,同样是置自身于危险境地。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也好,警方严查酒驾也罢,包括法院严惩醉酒驾车者,其目的只有一个:警示人们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