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公路部门获悉,8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将有所调整,调整后20座客车和40座客车的通行费将有所上调,私家车则未受影响。另外,此前已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通行费的20座客车和40座客车,其标准费率及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据了解,原先浙江省内执行的是省内标准,8月1日起,我省新的客车车辆通行费标准将与交通部规定标准一致。“标准调整后,影响到了几乎所有8座(含)以上的客车,车型分类普遍提升一档。”据市公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标准,20座客车归在第1类,车次费为5元/辆次,车公里费率为0.4元/车公里,调整后,该车型归到第3类,车次费为10元/辆次,车公里费率为0.8元/车公里。同时在原标准中,40座客车归在第2类,车次费为10元/辆次,车公里费率为0.8元/车公里,调整后该车型归到第4类,车次费为15元/辆次,车公里费率为1.2元/车公里。
“实施新的车型分类标准以后,对20座、40座客车办理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ETC)的,将继续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201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的20座和40座客车,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其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及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优惠期暂定3年。6月30日以后购置的20座、40座客车,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