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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酒驾”十多米 换来拘役2个月
2012年6月14日 09:35 来源:嘉兴日报 通讯员 海薇 海飞 记者 杨茜

     如果以为加油排队短短十多米,便可酒驾甚至醉驾,那就大错特错了!昨天,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因在加油站醉酒驾驶了十多米,宓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实际上,宓某非常明白醉酒不能开车的道理。去年10月9日晚,他与朋友聚餐,喝了两瓶劲酒后,知道自己不能开车,还特意找了朋友吕某为自己代驾。谁知,开了一段时间后,车子没多少油了。吕某便将车子驶入海宁某加油站。

  当时,排队加油的车子比较多,吕某就顺便去了下洗手间。事情坏就坏在宓某的下一个行为。他居然在吕某下车后,坐上了驾驶位,等候加油。后来,宓某所驾车辆,不幸与前方加油的车子发生车牌刮擦,对方一下子便闻出宓某浓郁的酒精味,立即报了警。经鉴定,宓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90毫克/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时,我就开了十多米,我真不知道在加油站开这么一小段路也算醉驾!”事后,宓某很是后悔。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当然也包括加油站。因此,“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光适用于我们正常的行驶状况,在停车、倒车、加油等特殊情形时,更应注意,不能有侥幸心理。


 

标签:城事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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