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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拟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市环保局发出首份履行催告书
2012年3月4日 09:04 来源:嘉兴日报
    近日,市环保局向被处罚人我市某企业发出了一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年开始实施以来嘉兴市环保局发出的首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执法走向规范、透明。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去年9月1日,我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外排口污水超标排放的情况,市环保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去年9月9日,市环保局向该企业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14日向该企业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相关陈述后,市环保局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责令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去年12月19日送达企业。

  因此,鉴于该企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环保局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次日向该企业发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果当事企业仍不履行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可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发出催告书就是在为下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做准备。

  目前,全市环保部门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对拟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履行书面催告义务。

标签:环保 责任编辑: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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