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去年9月1日,我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外排口污水超标排放的情况,市环保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去年9月9日,市环保局向该企业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14日向该企业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相关陈述后,市环保局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责令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去年12月19日送达企业。
因此,鉴于该企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环保局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次日向该企业发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果当事企业仍不履行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可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发出催告书就是在为下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做准备。
目前,全市环保部门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对拟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履行书面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