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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实行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制度 备案房价6月内不提高
2011年10月21日 08:20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徐行翔

  昨天,记者从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市区将通过实行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制度来确保年度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这一制度,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在申请预(销)售价格备案时,房产公司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均价在一定范围上下浮动确定“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后,报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评估报告;经备案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在6个月内不得提高。

  今年3月,市政府出台了“‘国八条’嘉兴实施意见”,明确嘉兴住房价格的调控目标,即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本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为确保这一调控目标的实现,建设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多方调查摸底、几经比较多个方案的基础上,近日出台《关于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实行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评估制度。

  “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在申请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由房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预(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得出这一项目的均价。”市住房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产企业根据评估均价进行“一房一价”定价后,报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评估报告。

  在对同一预售许可项目的销售方案价格备案中,同类型住房的最高价控制在不超过其均价的15%(含15%)以内,最低价控制在不低于其均价的20%(含20%)以内。“这意味着同一楼盘内层次、景观好的房子价格最高只能在均价上再上浮15%,最低价控制不包括房产公司推出的特价房。”市住房保障局这名负责人说,新建商品房涉及精装修的,在备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分别注明房屋单价和精装修价格。

  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销)售价格备案的,同类型房屋在一年内曾办理“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备案的,房产企业可根据原备案均价自行合理确定新申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在价格备案时提供定价说明。经备案后的商品房价格6个月内不得提高,在备案满6个月后提高售价的,应提前10天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房产项目备案后,其可销售房源、销售价格等信息在售楼现场和宜居城市网按“一房一价”要求公布。

  “为避免评估机构按照房产企业要求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制定了价格评估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市住房保障局这名负责人说,要求评估机构选用目标收益定价法即成本法、随行就市定价法即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测算,并确定合理的评估收费。同时,当主管部门发现评估价格存在较大偏差时,可另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偏差后将对原来的评估机构进行处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也将继续加强,房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如实填写预售资金存入账户的相关信息,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预售资金将被确保首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标签:嘉兴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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