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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认房认贷”标准“靴子落地” 新规从本月25日起开始执行
2011年4月21日 08:26 来源:南湖晚报 记者 陈雪峰 通讯员 王剑奇

  近日,记者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稳定市场、保障刚性购房需求、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该中心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与操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的“认房认贷”标准,新规自本月25日起执行。

  

  “认房认贷”

  标准有三条

  根据上述《通知》,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的具体标准有三条。

  对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认房认贷”,均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在此认定范围内。

  同时,对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为准。

  此外,对借款人家庭的购房申贷次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包括已提前还清的)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为准。

  

  下列情形

  将以“二套”对待

  据介绍,对于借款人家庭虽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状况,新的政策将以“二套”贷款标准来对待。

  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信息记录,但其家庭成员已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也以“二套”贷款标准来对待。

  如果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也是以“二套”贷款标准来对待。

  根据新规,凡在上述情形之列,被认定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可贷额度按贷款最高限额减去首次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确定,利率按同期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暂停第三套房

  公积金贷款

  新规要求,对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并重申不得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借款人此前名下已经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住房,但一直没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现在想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暂停向其发放公积金贷款。下转9版

  同时,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贷条件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与上述“认房认贷”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认房认贷”规定。

  

  申请公积金贷款

  要准备这些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行上述“认房认贷”标准后,借款人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原规定的申贷材料外,还应提供南湖区、秀洲区与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后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对实行资金有偿调剂、在本市县(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借款人配偶在本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应同时出具家庭成员在市本级与异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异地公积金贷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

标签:嘉兴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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