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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稳定法”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工伤生育皆保障
2010年10月29日 08:24 来源:嘉兴日报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工伤、生育皆有法律保障,此乃人所共盼之善举。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持续努力,10月28日,首部社会保险法在中国“降生”。

  在此之前,国家对公民养老、就医、失业、工伤、生育的制度安排,只停留于行政法规层面。因缺乏法律对地方政府和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强制性约束,上述权利的现实保障程度与国家已经拥有的保障能力很不匹配,与广大民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社会保险法在国际上被普遍视为现代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基干“大法”之一。因为与民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息息相关,这部关乎民生的法律多年来的立法过程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十一五”期间,出于构建和谐社会、消解不稳定因素的急迫需要,社会养老等诸项基本社保的推进全面提速。根据近日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五年后,社会保障水平虽不能言高,但将基本覆盖全体民众。国家在此时颁行社会保险法,将为未来五年初步建起全民社保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的这几天,法国“养老动荡”引发的社会骚乱仍在加剧,英国、意大利等国步希腊、西班牙后尘,被迫削减本国民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福利的动议纷纷加码。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因养老金及社会福利危机的加剧而劳心伤神。虽说各国养老及社会福利难局各有各的成因,但最终的表达形式都反映为社会的失稳和动荡。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颁布社会保险法,其实也是一部确保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稳定法”。

  与欧美国家长期高福利导致“坐吃山空”的情形不同,中国眼下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及其他诸如医保、失保等资金缺口,并非因为支付标准过高,而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欠缴、少缴、拒缴应该为职工所支付的各项社保费用所致,也与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全额承担应该承担的财政“托底”义务有关。此外,由于担心影响本地企业竞争力,也害怕进一步增加财政支付压力,不少地方在按年度落实中央反复重申的“社会扩面令”时,或阳奉阴违或短斤缺两。有鉴于此,在笔者看来,在该法的全部法条中,最有分量也最具实质价值的,不是针对具体保障内容的操作性规定,而是针对各类企业履行社保责任时必须承担法律义务的约束法条,不履行义务要接受强制处罚的罚则,以及针对地方政府统筹本地区社保事业必须承担的问责法条。笔者认为,这是该法所呈现的最大亮点。

  转型国家的法制建设有个特点:转型本身亟须法律加以规范,而转型过程中制定的法律通常比较“毛糙”,其较多的缺陷其实并非立法者智慧不够,而是转型本身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所致。社会保险法同样符合这个特点,请舆论对它少一点苛求,多一点“向前看”的理解和包容。舆论最该盯住的是敦促该法抓紧落实,并对落实过程加以监督。

标签:保险 责任编辑: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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