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我市(本级)之前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过低,已不能客观反映其真实的税负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该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确定了我市(本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税率水平。
二手房买卖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且以市民李先生为例:假定李先生2008年3月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非住房房产,2010年11月将以70万元出售。第一种情况是,如李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将以核定方式来缴纳,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1000元(700000×3%)。第二种情况是,如李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元,那么可扣除:原值500000元;加计金额:500000×15%=75000元;税金:契税为15000元(500000×3%),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元(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21000元(700000×3%),印花税1050元。那么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700000-500000-75000-15000-38500-21000-1050=4945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那么,土地增值税为:49450×30%=14835元。
此外,公告还指出,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规定:“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此规定和本公告规定已明显不符,所以此规定条款从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调整二手房买卖土地增值税税率,对规范商业土地使用、打击投机购房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