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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改变容积率
2010年9月17日 07:58 来源:嘉兴日报 徐行翔
    房产商拍得土地后通过改变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以谋求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行为将被明令禁止。昨天记者从市建委规划管理局了解到,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同时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

  容积率等一律不变

  记者了解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直接关系到地块的开发利润,因而有的开发商在拍得土地后,往往想方设法提高地块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以建造更多的房子。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禁止上述行为,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这就意味着条例施行后,房产商除非是把土地交回去再重新投标,否则就只能按这一地块当初挂牌时的规划条件建设,不能申请修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市规划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有望杜绝随意改变规划高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现象。

  若建设单位一意孤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条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厂房变酒店将走向有序

  市区不少餐饮用房均利用原来的闲置厂房,这种“退二进三”腾笼换鸟的做法既能利用原来老厂房又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划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房屋用途的改变有些随心所欲。

  即将实施的条例对这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现象进行了规范,提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市、县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同时还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把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邻居的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隔壁的住宅变成了小卖部,对面的房屋办起了公司……面对这种影响自己生活的事情,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了。

  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标签: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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