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涨薪百分之二三十,应该算大幅提升了。但新的工资水平仍然不能令人满意。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往往成为企业的最高标准,员工想多挣钱,必须加班加点地工作,从深圳到北京,情况似乎普遍如此;另一方面,此前的工资水平太低,涨幅再大,涨薪后的工资额并不高。马克思曾评说:“所以不应当陶醉于动听的工资水平提高的百分比。必须经常这样问:原来的工资数是多少?”马克思之问具有现实意义,涨薪之后仍徘徊于千元左右的工资水平,使得打工者在如何于城市安身立命这一设问面前显得非常尴尬。
“基本生活水平”要赡养打工者及其家人
当前在中国城市生活,最低工资该是多少?由于不同城市的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存在,但世界银行调查报告的以下数字可供我们参考。考虑每人每天的营养摄入量及养育孩子的需要,在中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平均费用是每人每月1684元。在上海、北京、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里,1600多元的工资大体上仍属于“活命”的水平。不过,在世界银行的“活命”标准里,其内涵已经较为丰富了,这个“基本生活水平”不是给打工者个人定的,而是为打工者及其家人所定。但现在各地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把员工为繁衍后代所需的费用计算在内,即只计算够一个人而非一家人活命所需要的工资额。
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存在共识
最低工资标准必须把工人维持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所需的成本计算在内,这不只是现代社会才应当采用的计算方式,而是为欧洲自工业化以来所沿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欧洲工业化以前和工业化时期的其他思想家、经济学家对此都有共识,他们都认为,工资额一般应保证工人维持生活和有可能延续后代。
熊彼特说,亚当·斯密是对工资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第一人。斯密认为,“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须足够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场合,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斯密得出结论:“为赡养家属,即使最低级普通劳动者夫妇二人劳动所得,也必须能稍稍超过维持他俩自身生活所需的费用”,这样的“工资是符合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尽管斯密把养育后代的需要计算在最低工资里,但他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论解释。而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对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最低工资作了最深刻和最具有穿透力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是一种商品。工资则是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工资与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一样,由市场规律决定。首先是供求关系。“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供求关系为转移的,依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之间的竞争情形为转移的。”其次是商品的生产费用。在上述波动的范围内,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商品需要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费用包括为了使工人保持其为工人或把他训练成为工人所需要的费用。因此,某一种劳动所需要的训练时间愈少,工人的生产费用也就愈少,他的劳动力价格即他的工资也就愈低。工人劳动力的价格由必需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马克思特别指出,即使在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中也要加入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工人的损耗也和机器的损耗一样,是要计算进去的。总之,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费用的价格就是劳动力的价格。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
有意思的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发现,那些受到马恩批判的人对于最低工资的看法也是如此。比如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说,“不管杜林先生怎样多余地把工资改称为报酬,他也还是认为,它一般地必须保证工人维持生活和有可能延续后代”。拉萨尔的“铁的工资规律”是一个著名的、但受到马克思严厉批判的论断。拉萨尔认为:“这个在现今的关系之下,在劳动的供求的支配之下,决定着工资的铁的经济规律是这样的: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为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按照习惯所要求的必要的生活水平之上。”在这里,平均工资就是最低工资,它要包括“为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所必要的费用。
由上述可见,最低工资不应只是为劳动者个人生活所需的最低报酬,而是至少足以养家糊口的报酬。
最低工资与劳动力实际价值间存在价差
虽然最低工资至少足以养家糊口,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只能挣到够一家人活命的工资。
马克思曾指出,这种最低工资不是就单个人来说的,而是就整个种属而言的。就特定的地区、国家、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工人或工人队伍而言,他们的工资并非必然要被限定在维持生理需要的水平上。
根据《资本论》,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在生理上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但是,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生理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国家、地区之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无产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其组织程度和反抗资本斗争的发展。工人为了获得某种劳动技能和技巧,需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这也必须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因此,与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满足最起码生理需要的最低工资,与由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形成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之间,存在着一个价值差。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工资的上下波动,既是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从长期看,又反映了价值差的缩小或扩大。从历史上看,正是为了争夺这个价值差和价格差,劳资双方发生过长期的、激烈的斗争。
斯密早就发现,劳资双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而雇主希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联合。起初,工人缺少组织,而工厂主因为人数少而容易结盟,形势对工人不利。汤普森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所引用的史料,揭示出19世纪初的工厂主之间有一种讨厌的联合,还规定:任何工厂主必须查明,如果工人是被他原来的主人解雇的,便不能再雇佣。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得不服从老板。
为了对抗雇主、争取自己的利益,工人也开始联合起来。历史表明,只有通过有组织的工人反抗,才有能力争取到上述差价中的上限。
现今中国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打工者为了挣到超出于起码的生理需要的收入,往往要加班加点。比如在富士康,打工者“每周从事80个小时左右的简单机械性工作”。5月28日,北京现代零部件企业“星宇车”公司也发生了员工停工事件,抗议工资低、劳动强度大。据报道,由于当时该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仅为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加班对于每名员工都很重要。富士康公司和现代“星宇车”公司都是外资企业坐落在大都市中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企业,其工人阶级的状况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别的企业了。
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思想家、经济学家的有关论述,我们对于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所处的艰苦劳动环境和低下收入,也就不难作出理论的解释。欧美工业化的历史表明,“如果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它就会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力求把整个工人阶级弄到这种极端退化的境地。”最能够对资本加以限制的力量当然是政府。马克思说过,无论在英国或其他各国,对工作日的限制“从来都是依靠立法上的干涉”,但“这种干涉如果没有工人方面的经常压力,是永远也不会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