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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13日 11:25

 

  第五章助残设备存放

  第三十四条承运人不得将附件规定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限制。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第三十五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附件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六条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物品运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九条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行李区提取其助残设备的,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第四十二条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第六章空中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运人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或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受损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进行介绍。

  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单独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介绍安全须知时,应尽可能谨慎和不引人注目。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应在客舱内提供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的,或承运人提供时其接受的下列服务:

  (一)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

  (二)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

  (三)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

  (四)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

  (五)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第四十六条不要求承运人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下列特别协助:

  (一)协助实际进食;

  (二)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

  第七章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八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口套。

  第五十条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

  第八章联程运输

  第五十一条联程运输时,交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班的衔接服务。

  第五十二条联程运输衔接时,自交运承运人将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交给接运承运人时起,由接运承运人承担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和协助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交运承运人航班不正常造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未能与接运承运人航班衔接的,交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安排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原接运承运人航班不正常改由另一接运承运人接运的,原接运承运人应负责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安排和协助。第九章管理

  第五十五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详细的服务方案,明确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并以书面、网络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需要告知的其他重要服务信息,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提供。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应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36小时将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至:

  (一)起飞、到达和经停地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二)若不是在运营承运人定座的,应以可行方式尽快将信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

  (三)联程运输时,交运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接运承运人,并由接运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助残设备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目的地机场。

  第五十九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理残疾人投诉,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配备适当的熟练掌握为残疾人服务有关技能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训练大纲,保证所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其职责接受服务意识、心理、技巧等培训。安检人员应接受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行李物品、服务犬进行安全检查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应熟悉残疾人服务工作程序,熟练操作各种无障碍设备。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作者: 中国用航局    编辑: 夏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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