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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经验
2009年11月5日 09:34 来源:人民日报 董 藩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前一段时间,在个别城市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分配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表面上看是操作偏差和监管不力造成的,实际上与住房保障建设的思路还不够科学和完善有着很大关系。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了解一下发达国家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做法和经验。

    货币补贴比实物补贴更优越。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从“补砖头”(补贴建房)向“补人头”(补贴低收入人口)的转变。“补砖头”时,政府必须缜密安排投资计划,并对分配办法和市场流通实施严密监控,以使开发商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建设和分配住房——这是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但政府过多介入市场,有悖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目标,而且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同“补砖头”相比,“补人头”是一种更优的政策选择:财政补贴直达需要补贴的人头,并全部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不会流失或被生产者、管理者占有;政府能够避免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能够充分鼓励居民自购住房。由“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既与这两种政策手段本身的优缺点有关,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

    搞好收入监管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前提条件。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透明的收入水平和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之前,会通过有关管理机构对其收入水平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补贴真正落实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及家庭,而不被其他人套取。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经济社会转型期,信用制度还不健全。只有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严格进行收入监管,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强化法律保障十分必要。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例如,在日本,直接、间接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法律就有40多部;在美国,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也有很多,除了1949年通过的《住房法》,后来颁布的《老人法》以及许多税收、投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都涉及住房保障问题。

    当然,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依据它们的实际情况制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在具体设计上也存在差异,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只能借鉴。但从它们的经验可以看出,搞好我国的住房保障,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既要发挥社会保障职能,努力做到不缺位,确保家家有房住;又不能越位、错位,过多介入市场运行。在具体模式上,可以考虑实施货币化梯度补贴方案。这一方案大致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尽量采用货币补贴,避免实物补贴,政府原则上不再建造、购买保障房;将需要补贴的家庭按照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住房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分成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贴;受助家庭用领取的补贴和自己的积累,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对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户型进行引导和控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不同标准的小户型,以利于低收入家庭购买;通过二手房市场,把早期建造的旧而小的房产置换给需要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对受助家庭领取的补贴资金和购买的住房进行监管,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国内一些城市的实践探索已初步证明,这一思路是科学的、可行的。

标签:住房 责任编辑: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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