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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好福利 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间可领生育津贴
2018年3月7日 10:34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孙逊 通讯员 朱雯

  近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对于广大秀洲区女职工来说,这又是一项好福利。

  2017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根据实际情况,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后还可多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的福利。

  自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投入到造娃运动中。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省出台相关政策延长了产假天数,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休产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用人单位若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凭出生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填写《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到市社保部门工伤生育窗口申报。由于此次补发涉及的量比较大,工作人员提醒各用人单位收集齐本单位补发人员材料后有序申报,该补发业务没有截止时间。2018年2月22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

  “产假期间能领取到合理的生育津贴,才能让柴米油盐的生活更安心!”“这下可以更放心地生二胎了。”“国家生育津贴的发放也给我们企业减轻了负担。”……对于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间也能领到生育津贴,很多职工和企业都表示十分欢迎。

标签:生育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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