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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9月13日 08:58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朱亮鸿 高永梁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促进创业创新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昨天,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发展,从今年10月1日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同时,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废止。新《办法》的实施对秀洲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何影响?对此,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新《办法》共有19条,主要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先照后证”改革,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范围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行为,即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作为新《办法》实施后最大的变化,经营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将根据“谁办证、谁管理,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查处。其中,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查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无须取得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同时,从事无证经营的,由相关许可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鼓励创业创新,新《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新《办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可参与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同时,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标签:监管 责任编辑: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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