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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令”就要令行禁止
2017年1月3日 09:33 来源: 嘉兴日报 本报评论记者 汪莹

  新年伊始,新嘉兴人黎先生就“摊上了大事”。他不顾多次“禁放令”的通知和小区保安的提醒,在市区某住宅小区燃放爆竹,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罚款500元,成为市区“双禁”实施首日违规燃放爆竹被罚第一人。眼看乔迁之喜变成伤心之事,他懊悔地说:“本来要面子,结果丢了脸。”

  今年1月1日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式实施,与之前的规定相比,《通告》最大的亮点在于把“限放”改为“禁放”,即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哪怕是春节期间也不例外。而其处罚的条款,也更加明确、具体。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通告,《通告》为每一个人划出了行为底线。由此看来,黎先生明知故犯,受到了应有处罚,热心市民及时举报,警方执法必严捍卫了法律尊严,这起案例犹如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为心存侥幸之人敲响了警钟——“禁放令”就要令行禁止。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许多地方都颁布过相关规定。实际情况却是一边禁令高悬,一边爆竹声声。“禁放令”何以不能令行禁止?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原因。以深圳为例,早在1990年,当地政府就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然而,20多年间,深圳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被查处的却鲜有所闻。执法尺度太宽、手段偏软,必然导致法规难以有效执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好,也只是纸上谈兵,充其量是“言禁”,只有付诸实施,成为人人不敢触碰的“红线”,才能真正实现“严禁”。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既然已经明文写入了政府规定,就应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管理部门,就应当严防死守禁燃禁售的各个环节,不留盲点,不网开一面,对违禁者及时查处。惟其如此,城市的安全才有保障,头顶的蓝天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才能维护。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禁放令”考验着政府的执行力,也考验着社会的法治水平与市民的文明素养。要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就必须令行禁止,严格执法。在这方面,一个生动的案例,胜过一摞教科书。

标签:嘉兴 责任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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